因此在印证方法运用上,与中国刑事证明相比,只有程度及量的区别,并无质的区别。
如证据一致性、证据和谐、证据聚合,以及各种间接性表达方式,亦如前述。此外,作证时是否宣誓,即证言是否属于附誓证言,也对其证明作用包括印证效力产生一定影响。
陪审团作为事实判定主体,具有最有利的单一证据定案的主体条件,它不需要解释事实认定理由,除某些特定情况外,也不接受再次进行事实审理。因此,图示法证据构造分析,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归纳推论类型,但其内部仍涉及不同的证据、事实关系以及判断方法,因此是复杂的归纳推理。鉴于最高法院极少要求下级法院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罪原则,该原则实际效用不足,加之从控诉的角度看不利于打击犯罪,有的学者建议修改法律废除此项规定。随后,建立次级假设以支持该假设前提。此项制度被认为是保证证言真实性并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装置。
可疑证人补强,是指证人因为在案件中有自己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或者因为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可靠,这种情况下,更应注意证据补强。二是特有的证据价值观的作用。正是霍姆斯确定了现代美国法学的道路和方向。
在此案中,霍姆斯阐明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基础是思想的自由交流,即思想通过竞争来争取人民的接受。但是,他认为生活就是一场试验,既然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结果,那就必须容忍不同观点,这些思想完全符合詹姆斯的思想。霍姆斯认为法律应该有感于时代的必要性,即法律要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在内战期间,霍姆斯就写道,他讨厌肥手指的小丑,我们称这些人——尤其像野兽在政治中心粉墨登场——粗俗,自私,卑鄙,然而,霍姆斯很少阻碍这些人的道路。
著名法官、学者波斯纳认为,作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有两大贡献:其一,在洛克纳案中的异议和其他著名的意见中,霍姆斯反对使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阻碍州的社会和经济试验,建立了司法克制的理论霍姆斯宣称,宪法不是给我们开了在其条款中加入我们的经济或道德信仰的空白支票。
可以说,如果美国的法律由第二个人物来代表的话,大多数法官会推选霍姆斯。但曾有一段时间,最高法院多数仍旧对他基本的宪法观点表示强大的敌意。要使试验成功,必须为将挑战旧思想的新思想寻找空间,因为思想的自由交换能更好地达到所期望的最终的善。40年后,霍姆斯又重申:我仍然将大多数被称为好的法令看作仅仅转移紧张或摩擦的地方。
霍姆斯的言论自由观点直接承袭于约翰·弥尔顿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同样的主题,在不同的场合,霍姆斯重复了很多次。他们忘记了时间可能推翻他们值得战斗的信仰和政府本身就是试验的过程。在1919年3月的申克案中,霍姆斯开创了判断言论自由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
本文选编自《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在霍姆斯度过的内战后70年里,美国的主要斗争是劳资之间的斗争。
著名法官、学者波斯纳认为,作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有两大贡献:其一,在洛克纳案中的异议和其他著名的意见中,霍姆斯反对使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阻碍州的社会和经济试验,建立了司法克制的理论。有趣的是,当天参加庭辩的一位政府检察官就是未来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霍姆斯的言论自由观点来自他一生不懈的战斗和学习。霍姆斯不仅为广阔的现代言论自由观点打下基础,也为宪法判决的双重标准做了铺垫,这一双重标准很明显是现代宪法的一个特点:限制经济自由的法律比起那些限制言论和非经济自由的法律要较少受到严厉的审查。为此,法兰克福特评论说,是历史告诉了霍姆斯,人类思想的自由表达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确实,20世纪最高法院的大部分法律原则是霍姆斯的手工制品。在法律之下的和平政府最终不在于被统治者的权利,而在于法官对公平的荣誉和感觉,在于他们甘愿冒着一切危险,甚至他本身的生存,来保证公平存在于对生活无边的、无秩序的斗争中。但是在这期间,有些州却通过法律来限制各种表达。
尽管从内心里,霍姆斯把立法看作无原则的政治战场,但他相信,法官不应剥夺胜利者的战利品。霍姆斯大法官 霍姆斯说过:如果美国法律由一个人物来代表,持怀疑态度的人和崇拜者都会毫无争议地同意仅此一个人即马歇尔。
进入 任东来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霍姆斯大法官 。1932年1月11日,在庭审结束时,霍姆斯突然脱去法袍,告诉助手,从明天起他将不再上班。
1913年,在一次校友聚会时,霍姆斯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们要学会超越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惜的东西。在次年(1920年)判决的另外两起有关《反间谍法》的言论自由案中,虽然霍姆斯、布兰代斯两人仍坚持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但多数大法官还是按照传统的恶意原则,裁定两上诉人有罪。
起初的霍姆斯非常认可布莱克斯通的观点,这表现在1907年和1915年的两个有关案件中,当时霍姆斯反对用言论自由来挑战州立法。他曾解释说:加强那些我认为存在瑕疵法律的合宪性给我带来很多快乐,从而有助于我在应阻止的事和宪法允许的事之间加以界定。不是法官而是立法者拥有着政策考虑的最高发言权。其二,在申克案、阿伯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的意见中,开创了言论自由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试验和言论自由的思想市场观点。
在1925年吉特洛诉纽约案中,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将第一条修正案纳入其中,如此一来,各州监管言论的立法,也不得减损第一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他宁可让一种思想与其他思想在竞争中一决生死,也不愿受到审查或其他压制,无论这种思想多么有害。
至此,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得到了普遍适用。法兰克福特曾说过:林肯因政府和霍姆斯因法律教导我们绝对论者是理性的敌人……即法律的独断论者,无论多诚挚,都是搬弄是非的人。
在1928年的一份异议中,他写道:如果宪法中存在比其他原则更命令式地要求附属(固定、增加)的原则,它便是自由思想的原则。这使他成为最高法院最为光彩照人的一位法官。
推翻法官们不同意的法律绝不是司法功能所在。尽管标准如查菲等人批评的那样,不无缺陷,但它代表了支持言论自由迈出的真正一步。他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法官,他不应关心一个受到攻击的立法法案背后的社会政策是否明智。有一次,年迈的霍姆斯对新来的自由派大法官斯通说:年轻人,大约在75年前,我得知我不是上帝。
他认为颠覆性言论或其他不恰当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受到惩罚。就这样,他戏剧性地结束了自己50年平静而又杰出的司法生涯。
1919年,当一批挑战《反间谍法》的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时,霍姆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采取了支持立法的态度,并书写了法院一致意见。当霍姆斯始终如一地为经济改革和言论自由进行司法辩护时,他成了改革论者和自由论者心目中的英雄。
顺从错误的立法,就像霍姆斯所赞扬的士兵那样去遵守自杀式或者荒谬的命令。宪法也是一场试验,如所有的生命是一场试验。